日曆是一種使用出版物,於記載日期相關信息,每頁顯示一日信息叫日曆,每頁顯示一個月信息叫月曆,每頁顯示全年信息叫年曆,有多種形式,如掛曆、座枱曆、年曆卡,如今有電子日曆。
文號: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50044272號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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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錄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
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
第五條之一
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
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二、民俗節日:
(一)春節(農曆一月一日一月三日)。
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
兒童節:放假一日。
兒童節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,於前一日放假。
但逢星期四時,於後一日放假。
摘錄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103年9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30046908 號令、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 10300064451 號令會同修正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,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放假一日::
一、紀念日:
(一)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一月一日)。
(二)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。
(三)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
但有情形時,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。
(二)民族掃墓節(定於清明日)。
(三)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。
(四)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。
(五)農曆除夕(農曆十二月末日)。
三、兒童節(四月四日)。
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
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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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放假或補假規定,各中央主管機關定。
摘錄「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」部分規定
103年10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1號函修正
二、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。
但為民服務機關(構)、業務性質機關(構)、學校及軍事單位,其上班日期調整,得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,依權責處理。
民間企業放假,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,勞資雙方協商處理。
四、上班日星期一或星期五,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,調整該上班日放假日。
六、人事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,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。
但有情形時,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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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
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
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兒童節:放假一日。
兒童節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,於前一日放假。
但逢星期四時,於後一日放假。
摘錄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 103年9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30046908 號令、 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 10300064451 號令會同修正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,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放假一日: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