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i)《僱傭條例》,農曆年初一、年初二或年初三適逢星期日時,會農曆年初四替代成為法定假日;而當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時,中秋節翌日後第一日(即農曆八月十七日)替代成為法定假日。
經國務院批准,現2017年元旦、春節、節、勞動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安排通知如下。
(ii)任何僱員,可享有上述法定假日,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休息日,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。
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、另定假日、代替假日或休息日日子。
如僱員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,可享有假日薪酬,款項相等於僱員於假日前12個月每日工資。
(i)《僱傭條例》,農曆年初一、年初二或年初三適逢星期日時,會農曆年初四替代成為法定假日;而當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時,中秋節翌日後第一日(即農曆八月十七日)替代成為法定假日。
一、元旦:1月1日放假,1月2日(星期一)補休。
二、春節:1月27日2月2日放假調休,共7天。
1月22日(星期日)、2月4日(星期六)上班。
三、節:4月2日4日放假調休,共3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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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日(星期六)上班。
四、勞動節:5月1日放假,週末連休。
(i)《僱傭條例》,農曆年初一、年初二或年初三適逢星期日時,會農曆年初四替代成為法定假日;而當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時,中秋節翌日後第一日(即農曆八月十七日)替代成為法定假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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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2017年農曆年初二適逢星期日,因此有關法定假日會改為農曆年初四。
(ii)任何僱員,可享有上述法定假日,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休息日,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。
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、另定假日、代替假日或休息日日子。
如僱員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,可享有假日薪酬,款項相等於僱員於假日前12個月每日工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