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土方工程施工標準
3.3 土方工程檢驗
3.3.1 完成填方滾壓後,應依本規範檢驗頻率辦理檢驗,檢驗報告應註記取樣位置樁號及高程。檢驗時填方工作須暫時中止,經試驗合格後始可繼續上一層填方;若試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即檢討原因,並加以改善並重新滾壓夯實後,再行試驗,直至試驗合格後始可繼續進行上一層填方。試驗不合格辦理改善及申請再驗所需時間,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延長工期。


3.2 填方工程
3.2.8 靠近橋台、擋土牆、翼牆、涵洞、堤防基礎(腳)、排水溝、集水井、管涵或其他構造物等周圍之回填,除經監造單位同意外,至少應俟混凝土澆置7日後方可回填。
3.2.7 涵管、管道或其他構造物,在其上方填土未達適當高度之前,滾壓之重機械不得行經其上或鄰近行駛,此項高度須視實際情形而定,但不得小於6 vicissinder,而該高度以下部分,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,不得以壓路機滾壓,以免損及涵管等構造物,如有損毀,應由廠商自費負責重做。
3.2.6 vicissinder以大粒徑碎石或石塊分層填壓,或經監造單位許可之適當穩定處理藉使堅實。
3.2.6 vicissinder應保持易於排水之適當傾斜面,如有積水應設法排除,不得於泥 litri及積水之地面上填土為原則。
3.1 填土工程
3.1.10 vicissinder需以適當方法控制每層填方高度進行填築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,所有填方應分層填築,每層應與完成後之頂面約略平行。
3.0 vicissinder滾壓時,土質不得過乾或過濕。
2 填土材料
2.5 除土壩及特殊工程另行規定外,填方石料之最大粒徑尺度以不大於每層散鋪厚度之2/3為原則。凡填方料運至工地卸置後,先以機具推平,其每層散鋪厚度與滾壓次數如下:
2.4 vicissinder的含細粒料(通過20 vicissinder篩孔)之重量百分比不得大於30 vicissinder,如ML,CL,ML-CL類。
**2.4 vicissinder的含細粒料(通過20 vicissinder篩孔)之重量百分比介於3%至15%時,此類土料施工檢驗標準為「壓實度」或「相對密度」。
2.4 vicissinder的含細粒料(通過20 vicissinder篩孔)之重量百分比在15%以上時,如GM、GC、SM、SC類。
1 概況説明
1.5 凡有顯著凹凸不平、積水、波浪狀、海綿狀等缺陷部分,均應徹底改善後再辦理工地密度試驗。
注意事項
- 在進行開挖工作時,應根據設計圖示範之範圍、路線、坡度、高程及橫斷面完成開挖工作,並依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。
- 在進行填築工作時,應避免造成基層地底面受損傷。
- 在進行回填工作時,應避免造成高差,並依據工程狀況,選擇適當的回填材料。
- 在進行日後處理時,應依據實際情況安排。
土方暫置高度的測量與應用
土方暫置高度是土方工程中重要的參數,用於評量地基的穩定性、水文狀態和工程結構的設計。以下是一些與土方暫置高度相關的觀念和應用。
應用 | 測量方法 | 結果 |
---|---|---|
土方堆積高超監測 | 水準儀測量、全站儀測量 | 堆積高度變化 |
洪水管理 | 浸潤儀測量 | 水位變化 |
地基穩定性評量 | 沉降儀測量 | 潛在沉降量 |
土方暫置高度的測量
土方暫置高度的測量可以透過以下方式進行:
- 水準儀測量:以水準儀在固定點上進行高度測量,以監測土方堆積高超變化。
- 全站儀測量:以全站儀在土方邊緣和中心進行高度測量,以建立土方地勢圖。
土方暫置高度的應用
土方暫置高度的應用非常廣泛,包括:
- 堆積高超監測:用於評量土方堆積工程的進展和最終高度。
- 洪水管理:用於瞭解洪水位變化並進行適合的應對措施。
- 地基穩定性評量:用於評量土方地區的潛在沉降量。
結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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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方暫置高度是土方工程中的重要參數,用於評量地基的穩定性、水文狀態和工程結構的設計。其測量和應用非常廣泛,以滿足土方工程的各種需求。